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修订后的《高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1月7日印发的《高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高政办发〔2017〕180号)同时废止。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高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和省、市、县工作安排,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高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暴雨、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高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高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高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高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委办)设在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镇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受灾镇需求,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调拨使用和监督管理。
2.3 高台县安防委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设立县安防委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强化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安防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县安防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村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分析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对接县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及时对接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交通管制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组织会商研判灾情发展态势,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救灾准备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县安防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各镇、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全面、准确,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发生。
4.1.2 本行政区域突发自然灾害后,各镇和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数据(含分村、社区、镇农场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收到受灾镇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汇总、审核数据(含分镇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或书面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电话或书面报告事件信息。
4.1.3 县应急局和各镇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续报要全、核报要准。紧急特殊情况下(如断网、断路、断电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和县应急局、涉灾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镇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6 县应急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比机制,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水务、气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早会同应急、水务、气象和相关镇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对灾情进行调查、会商、评估、研判,形成灾情报告,及时上报旱灾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县安防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向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情损失等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要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主要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县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办经分析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安防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县安防委应第一时间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主任(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安防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镇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县安防委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根据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安防委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县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需求评估。
(4)开展救灾安置。县安防委迅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加强物资保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会同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镇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确保社会稳定。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公安局加强受灾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和商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高台支局指导做好受灾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高台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8)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信和商务局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镇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9)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工作。
(11)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安防委组织受灾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会。
(12)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13)县安防委办及时汇总各镇、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县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3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0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委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安防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镇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县安防委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根据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安防委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县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需求评估。
(4)开展救灾安置。县安防委迅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加强物资保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会同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镇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确保社会稳定。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公安局加强受灾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和商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高台支局指导做好受灾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高台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县工信和商务局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镇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
(8)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安防委组织受灾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会。
(11)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县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8人以上、1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县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县安防委主任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安防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镇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县安防委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根据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安防委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县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开展救灾安置。县安防委迅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加强物资保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会同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需求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加强救灾保障。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网高台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高台支局指导做好受灾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募捐活动,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
(7)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单位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安防委办组织受灾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会。
(9)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县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8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县安防委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安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4.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各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安防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镇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县安防委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根据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安防委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县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开展救灾安置。县安防委迅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加强救灾保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会同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需求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单位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安防委办组织受灾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会。
(8)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自然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镇村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村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防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各镇启动三级以上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涉灾镇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加强灾情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防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要组织指导受灾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相关镇资金申请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争取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4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县政府统筹研究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和具体组织实施。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县住建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县安防委办会同县住建局、受灾镇对倒损房屋进行评估认定,受灾镇向县安防委办公室报送倒损房屋台账,根据群众意愿确定重建、修缮对象并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根据受灾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和评估结果,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县财政局结合上级下达资金和县财政实际,根据县应急局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通过受灾户社保卡发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安防委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6.2.7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指导开展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县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抓好落实。
6.3.1 县安防委办每年9月下旬组织镇、村(社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状况调查,各镇应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县定”程序和“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确定救助对象,将本镇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和资金报告报县应急局和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负责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情况。
6.3.2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局备案。
6.3.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根据各镇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上级市级应急、财政部门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根据中央和省、市下达资金,结合镇、村(社区)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专门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和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镇、村(社区)根据下达资金情况和救助方案,对救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核,确定需救助受灾群众花名册,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后,通过社保卡在15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发放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6.3.5县应急局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委、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镇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
7.1.3 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6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升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县级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各镇应根据灾害特点、人口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县、镇结合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落实国家和省、市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通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民政、工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在过渡期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发挥更大作用。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社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的协调、登记、培训、保障和评估机制,在灾害应急期,原则上不统筹安排未经专业培训、未在统一平台登记的社会力量和个人志愿者直接进入灾区核心区域。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行业部门共同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各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镇、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